专利权的转让需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完成转让手续。进行转让手续时,应当由专利权人或其代理机构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以及相关材料,例如:
1.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转让或者赠与合同。该合同是由单位订立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有多个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当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赠与的证明材料。
2.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或赠与)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提供相应材料。
3.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是单位,因其合并、分立、注销或者改变组织形式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4.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继承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当事人是唯一合法继承人或者当事人已包括全部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文件。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共同继承人应当共同继承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5.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因拍卖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6.专利权质押期间的专利权转移,除应当提交变更所需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质押双方当事人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
转让的费用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决定。一般有三种:一次性结算、提成、固定与提成相结合。